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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機關辦理無人機相關採購,應視個案於採購預算編列資安檢測費用

【轉知】機關辦理無人機相關採購,應視個案於採購預算編列資安檢測費用

工程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增訂機關採購取得或使用無人機專屬條款
一.機關辦理無人機相關採購,應視個案實際情形於採購預算編列資安檢測費用。客製化之財物採購,第1次型式檢測費用由機關預算支應;勞務採購,機關依使用架數、使用頻率等因素評估所需檢測費用。
二.有關「投標須知範本」之「無人機資安檢測需求」附表,所列無人機產品資安檢測等級分類及適用情形,採正面表列方式,未納入者,即不適用資安檢測;又已列入者,另訂有排除適用情形,例如位於紅區之學校或訓練單位辦理無人機有關教育訓練或競賽,報經地方政府備查後即排除適用。
三.「無人機資安檢測需求」附表引用「無人機資安聯合驗測實驗室」訂定之「無人機資安保障規範」及台灣資通產業標準協會發布之「物聯網場域資安防護評估指引」,以招標公告或邀標時適用之版本為準,履約期間如有變更資安需求者,機關得以契約變更方式處理。
四.無人機條款為一般通案性規範,係機關採購之共同資安基本需求,整機不得為大陸廠牌(不及於零組件之廠牌);機關有特殊資安需求考量者,例如涉軍、警、海巡等機關或關鍵基礎設施、重要人士在場、犯罪偵監等,請機關衡酌個案特性,以適當資安標準妥適訂定,例如提高資安檢測等級或明定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製造或大陸廠牌之零組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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