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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09月22日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100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建立檔案保存價值制度,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提昇檔案管理效能,特依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訂定本要點。
二、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校主任秘書兼任;小組成員包括本校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總務長、圖書館館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電算中心主任、通識中心主任組成之。
三、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總務處文書組組長兼任,本小組幕僚作業由總務處文書組檔案管理人員兼辦。
四、 本小組遇有下列情形,應由召集人召開檔案價值鑑定會議:
(一)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檔案因天災或事故致毀損者。
(五)永久保存檔案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前。
(六)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私人或團體所有珍貴文書認有必要者。
五、 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有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六、 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 本小組於必要時,得邀請上級主管機關派員或學者專家列席會議指導。
八、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總務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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