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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請各財產管理單位對其經管之國有財產,除依法令報廢者外,應注意保養及整修(112.6.19)

【轉知】請各財產管理單位對其經管之國有財產,除依法令報廢者外,應注意保養及整修(112.6.19)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2年6月12日台財產署公字第11200186040號函轉內政部消防署112年6月5日消署預字第1120501050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鑑於近來公務機關發生火災致生損害,請各財產管理單位依行政院訂頒「安全管理手冊」等規定維護辦公廳舍電力設施,以降低電氣火災風險。

三、請各財產管理單位依國有財產法對其經管之國有財產,除依法令報廢者外,應注意保養及整修,不得毀損、棄置。經管之國有財產,除應經常為適當之保養外,其可能發生之災害,應事先妥籌防範……如發現因災害有所損毀時,應即整修,或依規定程序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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