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有關大專院校辦理產學合作涉及土地及建物使用之辦理原則
【公告】有關大專院校辦理產學合作涉及土地及建物使用之辦理原則
- 依教育部113年7月29日臺教通字第1130048486A號函(詳見附件)辦理。
- 國立大專校院辦理產學合作如涉及土地或建物使用,應依「國有財產法」及「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等相關規定收取租金,並應符合其教育目的或原定用途。
- 上開事項之辦理,教育部將列為會計查核重點及各項獎補助之核配依據。
如有諮詢事項,請逕洽教育部聯絡窗口:高等教育司林巧雲專員,聯絡電話:(02)7736-6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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