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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教育部為避免以政府補助計畫經費研發或購置之資產閒置,請各校依財政部函示檢討該等資產使用情形,積極活化。

【公告】教育部為避免以政府補助計畫經費研發或購置之資產閒置,請各校依財政部函示檢討該等資產使用情形,積極活化。

主旨:教育部為避免以政府補助計畫經費研發或購置之資產閒置,請各校依財政部函示檢討該等資產使用情形,積極活化。

說明:

一、依國有財產法第11條及第32條規定,國有公用財產應由管理機關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管理使用;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於符合同法第28條但書及其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在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前提下,得辦理出租或利用。各機關經管旨揭資產,於尚具未來經濟效益期間,倘擬提供非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使用,宜評估依規定以有償方式提供。

二、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稱採購網)建置流通平臺,各機關得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資訊傳登錄於該平臺,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下稱受讓機關);如有國有閒置堪用動產(耐用年限2年以上且價值新臺幣1萬元以上),可多加利用採購網登錄相關資訊,以媒合受讓機關,提升運用率及減少資源浪費。

三、除本組網頁目前設有「閒置與報廢財物流通平台」提供校內單位將閒置堪用財物公告於網頁上,提升財物使用率外,另依前述說明,各單位如有閒置堪用財物,可將閒置資產出租或利用,有償提供使用,或可於採購網登錄相關資訊,媒合受讓機關,以提升物品使用率及減少資源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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