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校區綜合服務組】【函轉】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簡稱身權法)法規宣導。
【桃園校區綜合服務組】【函轉】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簡稱身權法)法規宣導。
【函轉】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簡稱身權法)法規宣導
- 依據身權法第46條第5項規定:「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構),不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
- 另依據身權法施行細則第18-1條,視覺功能障礙者(簡稱視障者)從事按摩,指視障者運用輕擦、揉捏、指壓、扣打、震顫、曲手、運動及其他特殊手技,為他人緩解疲勞之行為;所稱視障者從事理療按摩,指視障者運用按摩手技或其輔助工具,為患者舒緩病痛或維護健康之按摩行為。
- 又依身權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特定區域場所提供予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者,勞工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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